抵押的合同

时间:2024-07-15 21:47:45
抵押的合同(精选15篇)

抵押的合同(精选1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抵押的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抵押的合同1

【案情简介】

20xx年2月6日,杨乙出具借条向杨甲借款80000元,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杨甲现金80000。00元正,大写捌万元正。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给付。借款人用杨丙的四列三间一楼一底砖混结构平房(房权地字200900002号)作抵押。担保人:杨丙 借款人:杨乙20xx年2月6日”。借款后,未到有关机关或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杨甲后因急需资金周转,多次向杨乙催收未果,故酿成诉讼。

【意见分歧】

本案在处理中,对借款人用第三人的房屋作抵押,借款人与担保人均在借条上签字,其将房屋作抵押写入借款合同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和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的规定,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中的抵押合同。但对抵押权是否设立以及抵押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以下四种不同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件中用房屋抵押的从合同已成就,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合同无效。杨丙在借条后担保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其理由是:1、包括在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合同系三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合法并生效,根据合同法合同订立理论,该抵押合同在三方当事人签字之日即已成立。2、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后,未到法律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的规定,其从合同(即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杨丙在借条上的签名担保行为,当然不能视其不存在,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杨丙在借条后担保人处的签名行为,视作连带责任保证人来处理。即判令杨乙、杨丙对杨甲的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件中用房屋抵押的约定系从合同,该抵押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生效。但该抵押行为(即抵押权)并未成立。其理由是:1、根据物权法原理,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在设立抵押权的情形中,应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即抵押权自合法成立之时生效。本案当事人订立的抵押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未进行登记,其对房屋的抵押权不成立,更谈不上抵押权的效力问题。2、抵押权是否成立生效,与抵押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是两码事,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本案当事人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已签订了抵押合同,只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已,但该抵押合同应属有效成立的合同。

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件中用农村房屋抵押的约定系从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成立,因其约定用农村房屋抵押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依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无效担保合同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其理由是:1、本案中,包括在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合同系三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借款合同(主合同)合法并生效,根据合同法合同订立理论,从合同订立形式要件上看,该抵押合同已成立。2、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即杨丙的农村房屋,其土地系集体所有,未经批准,属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当事人之间因此签订的抵押合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该抵押合同无效。3、该抵押合同签订后,未按法律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手续,案件当事人杨甲、杨乙、杨丙均存在过错,按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的规定来处理。

【评析】

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我国对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物权设定抵押采用法定公示的方式是登记主义。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至第三项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物权法理论,物权的公示方式主要分为占有和登记两种,动产采用的是占有方式,由于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则不动产只能采用登记形式。

第二、我国对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采取的是登记成立主义原则。

我国根据各国通例和不动产所具有的特征,对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采取的是登记成立主义,并非登记对抗主义。依照登记成立主义原则,不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即抵押权不生效。

第三、对抵押物进行登记,并非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只是作为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抵押权成立的必要要件。

对不动产及不动产物权设定抵押进行登记,能够发生物权变动效果。而抵押合同的生效则只能发生债权上的效果,两者截然不同,不能理解为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就必然生效。总之,只有进行抵押登记,才能使抵押权成立并生效。

第四、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标的,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若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该抵押合同无效。

第五、抵押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的规定来处理。

抵押的合同2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此处隐藏14755个字……議書下的借款資金設立單獨的會計帳目。

3、當本協議書項下的首筆資金交付使用後,乙方頇嚴格監管項目收益,自覺組織或儲備用於支付財務結算年度的利息,自覺履行應盡的付息的義務和到期全額歸還本金的責任。

4、在項目建設期內,乙方頇每三個月向甲方提供資金使用情況的財務報表,年終做出總的項目報告和財務年終結算報告。

第五條:費用支付

當甲方首筆資金劃撥到乙方項目地的銀行帳戶後,乙方頇按甲方要求支付8.5%的首年利息与一次性貼息5%。

第六條:乙方應向甲方遞交的文件

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書、國、地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法人代表身份證、公司章程、項目立項報告/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項目簡介、借款申請書、用/還款計畫書及與本項目有關的所有資料。

第七條:合作程式

1、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經實地考核並同意接受乙方的借款申請後,安排律師到乙方項目所在地有關部門辦理借款的法律手續。(所發生的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立即辦理項目的保險手續,。

3、乙方完備上述手續後,甲方即安排將資金匯入甲、乙雙方開設的銀行共同監管帳戶內。在貳個銀行工作日內,按照本協議書的相關規定將首批借款金額劃進乙方的銀行帳戶內。

乙方頇向甲方交割的內容:

1、辦理借款抵押手續及接款所需的必要法律文件。

2、借款資金匯入乙方帳戶後,立即向甲方支付首年借款利息及貼息。 甲方頇向乙方交割的內容:

當甲方對乙方所交割內容審核、查證無誤後,立即將首筆所借款項全額從共同監管帳戶上劃進乙方的帳戶內。

第八條:甲、乙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甲方責任:甲、乙雙方簽約時,向乙方提供甲方的代表證明文件、。按照本框架協議書規定的條件、條款和程式辦理過款手續。

乙方責任:安排辦理抵押借款手續,向甲方支付上述規定的應付款項。同甲方在律師樓簽訂借款協議書,並接受律師見證、驗證、支付相關的費用。 第九條:違約條款

如果甲方不能按照本協議書的責任、義務履約,延誤將借款資金匯入雙方共同監管的銀行帳戶內,屬於甲方違約;延誤時間按照月計算,不足一個月按照一個月計算,每月甲方頇向乙方賠償借款總額的3‰違約金,該項目違約罰金由律師樓監督支付賠償。如果發生如下情況,直接導致甲方的借款本、息不能全額收回,視為乙方違約:

1、乙方股東或乙方主要行政人員捲入重大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之中。

2、乙方抵押的項目公司出現清盤、公司重整、債務官司、被收購或出現控制性的股權轉移。

3、乙方公司發生連續七天不能平息的工潮。

4、乙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全額歸還本金。

在乙方出現上述規定的違約情況,雙方協商未果,甲方有權即時單方面終止本框架協議書,乙方必頇立即清算其所欠甲方的款項總額,否則甲方可按照乙方簽署的擔保文件接管其資產以及項目,直至所有欠款(本金、利息)全額清償為止,甲方所發生的費用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違約責任:

抵押的合同14

贷款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

贷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

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向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从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人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借款抵押担保。

第三条:本合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房管局各持一份。

  贷款人: 借款人:

  年 月 日

抵押的合同15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物业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 字第________号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 年____ 月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

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 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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